有關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相關權利

一、查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5條第6款規定略以,兼任教師於受聘期間,享有其他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。
二、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至第20條規定略以,受僱者得依該法享有生理假、產假、因安胎休養之請假、產檢假、陪產假、申請育嬰留職停薪、哺乳時間、工作時間之減少及調整與家庭照顧假等權利事項。次查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:「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,雇主不得拒絕。」。
三、再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:「下列民俗節日,除春節放假三日外,其餘均放假一日:……六、原住民族歲時祭儀: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,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,並刊登政府公報。」。
四、茲因公、私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亦係屬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,另具原住民族身分之兼任教師,得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放假1日,爰請各校應確實依上開相關規定,提供兼任教師應享之權利。至有關兼任教師之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事宜,仍請確依本部102年6月18日臺教人(四)字第1020086147號書函及同年8月7日臺教人(四)字第1020106501A號書函辦理(諒達)。